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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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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二)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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