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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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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直接登记:(一)依法收回或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使划拨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三)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四)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期限分别为:(一)初始登记为三个月内;(二)变更登记为一个月内;(三)租赁、抵押登记为三日内;(四)为三日内。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土地权利证书;(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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