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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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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二)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土地权利,发给土地权利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复核。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登记部门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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