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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020-03-10 4,82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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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履行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但是,当事人如果按期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经行政机关同意后,当事人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被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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