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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怎么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

2022-02-15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1)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3)主要内容要完整;(4)违约责任要明确。 2.企业在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保密合同中除了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以外,还应包括竞业避止条款。 1.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 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试验参数、样品、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 2.竞业避止合同(条款) 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为了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3)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5)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如中国)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竞业避止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条款,(6)公司向受竞业避止合同约束的员工支付补偿费的数额;(7)补偿费的支付方法;(8)竞业避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9)竞业避止的具体范围;(10)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如果与竞业避止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避止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避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避止条款自行终止。 竞业避止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如果离职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其职业选择权又受到竞业避止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为此,有些地方性法规特别做出规定,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避止的,在竞业避止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避止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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