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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服务条款作出了示范性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目前,本市各个居住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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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所谓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政府行政机关介人、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等。 (3)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 (4)只要通过法定的多数投票数,所有业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但不得将该地区的所有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公司。 物业公司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清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公司等专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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