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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到你的协议内容才能确定。现仅仅就你描述的情况分析:如果宅基地是你亲戚的名义的话,这个属于你亲戚的房子,实际是你们无权分割,可以要求重...
在农村,一般只有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虽对申请人是没有年龄限制,但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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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有年限。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应当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确权登记对宅基地的面积有什么限制吗? 宅基地登记面积的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土地法》实施后,我们按国土部门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另一种情况是《土地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的,我们主要依据以下四条规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两条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每个地区对于宅基地的面积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实际的面积规定要以当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在农村有两处宅基地,两处都能登记发证吗? 1.如果是因为继承的原因造成有两处宅基地是可以登记的。但是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合法继承人” 2.《土地法》规定一户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如在调查中发现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只确权登记一宗,其他宗地只调查不登记。 三、哪些宅基地使用权能够登记发证呢? 1.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有一个原则,就是全面调查。我们说的全面调查是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已登记的还是没有登记的、无争议的还是有争议的,都要调查清楚。 2.广大农民朋友使用的宅基地,只要符合“权属合法、面积准确、资料齐全”的要求,都可以登记发证。 四、和邻居有纠纷,对方一直不指认双方的权属界线,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吗? 这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双方确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员应当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调查完成后可以登记发证。调解不成的,按争议地暂时不登记。 2.双方在土地权属上没有纠纷,是其它原因造成的不配合,无故缺席指界或者到场但不签字确认。像这种情形,我们也有规定,调查员可以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指界确定界线,然后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对方,对方如果对调查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逾期界线生效。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界线后,可以申请登记。
现如今,并不是只要具备了独立的行动能力就拥有了劳动能力,同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只单单需要有劳动力就可行的。劳动者还需满足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不在这个劳动年龄范围内,用人单位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关于劳动关系的年龄有什么限制呢一、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劳动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二、超出劳动年龄限制的劳动者1、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超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均强制终止,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的资格丧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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