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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子女顶替的年龄限制

2020-03-14 1,27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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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查阅相关书籍,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参加工作,又称接班顶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一项行之有年的劳动就业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子女顶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化。这种制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促进就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说,它并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办法。80年代末期,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竞争、择优就业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历史性的就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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