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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罪犯是否被抓并不是申请重新鉴定的必要条件。
刑事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有: 1、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2、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 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与质证; 4、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 5、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 6、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你们在公安侦查阶段提出申请了吗?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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