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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7、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刑事案件流程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7、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8、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9、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应当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知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下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和控告。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得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不得两个月以延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交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附有明确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进行审判。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人会见和沟通。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时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用书面形式向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阅卷后,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最终判决和裁定。被告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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