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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利益的影响协商解决,包括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差异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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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2、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您的父母所处分您财产的行为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如果你是本村村民,买卖合同有效,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将房屋过户给你,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不是本村村民,那么宅基地不允许买卖,合同无效,对方有权收回房屋。但是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房价款,并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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