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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2021-11-14
聘书似乎是拯救用人单位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根稻草。近年来,一些人事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科技人员等与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案件频发。这些人大多工资较高,本身就有很强的维权意识,如果动起小心思也是高风险事件。案件发生后,聘书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成为许多双倍工资案件中争议的焦点。现实中,纸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一大顽疾,一旦用人单位拿不到纸质劳动合同,就面临着承担两倍工资的巨大风险。什么样的聘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点:(一)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实上,许多公司的聘书都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要求。但千万不要有不必要的相反备注,比如以单独签订劳动合同为准等类似备注,说明聘书没有正式效力,当然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不能机械化理解。劳动者不在聘书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双方是否一致认可,并根据聘书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电子邮件你来我往,说明已经达成一致。此外,《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劳动关系按照聘书的实际履行,就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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