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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情势变更是什么 所谓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立合同的基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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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对相对人明显有利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不公正结果。显失公平作为对某种结果的价值判断,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显失公平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均以显失公平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此为联系之处。两者区别如下: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但二者仍有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2.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3.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4.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战争等,而情势变更只表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如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计划变更,物价暴涨划暴跌,货币贬值等。其二,延续性不同。不可抗力诸现象一般具有突发性与暂时性,来得快,去得也快,如地震、洪水等,持续时间多则数十天,少则几天甚至几小时;而情势变更各因素一般具有慢发性与延续性,并自变更时起,一直延续下来,影响也一直持续,如国家政策的调整,会在很长时间内(几年甚至十几年)持续存在。其三,影响范围不同。不可抗力既影响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而导致侵权责任的免责,又影响相对法律关系即债权关系,而致违约责任的免责,而情势变更只影响相对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其四,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是侵权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也能引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效果,而情势变更只引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其五,直接造成的结果不同。不可抗力是已经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或合同的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一般只是造成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即一方必须付出高昂代价,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只有在发生政府行为时才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不能。其六,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定的有关义务(如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则可以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律作出裁判,而非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如果法院驳回了该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两者区别: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二者主要区别在投资领域上。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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