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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虽然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事由,但一般难以认定和证明。而情势变更是指订立合同后由于双方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这时可...
1.引起的原因不同;情势变更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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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战争等,而情势变更只表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如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计划变更,物价暴涨划暴跌,货币贬值等。其二,延续性不同。不可抗力诸现象一般具有突发性与暂时性,来得快,去得也快,如地震、洪水等,持续时间多则数十天,少则几天甚至几小时;而情势变更各因素一般具有慢发性与延续性,并自变更时起,一直延续下来,影响也一直持续,如国家政策的调整,会在很长时间内(几年甚至十几年)持续存在。其三,影响范围不同。不可抗力既影响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而导致侵权责任的免责,又影响相对法律关系即债权关系,而致违约责任的免责,而情势变更只影响相对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其四,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是侵权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也能引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效果,而情势变更只引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其五,直接造成的结果不同。不可抗力是已经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或合同的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一般只是造成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即一方必须付出高昂代价,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只有在发生政府行为时才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不能。其六,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定的有关义务(如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则可以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律作出裁判,而非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如果法院驳回了该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情势变更法律未做规定,属于不确定概念,故在司法实践中似远较不可抗力复杂,更难以准确把握。但有一点比较明确的是:两者在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从此种意义上说,情势变更原则比不可抗力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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