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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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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赠与的房屋是否能够收回,要分情况考虑,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是以过户登记作为权利转移的依据的,因此,在未办理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能随便撤销赠与,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或者具有道德、扶贫和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也是不得撤销的。但这也不是完全绝对的,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相关情形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一般情况下,承诺赠与是可撤销的。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 2、由于我国法律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这对赠与人要求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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