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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为男方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认定为对男方的赠与,所以该房子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女方无...
婚后买的房,写的老公的名字,可是共有情况写的单独所有,一般情况下是老公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出资所购,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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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的表述判断,这套房应该是夫妻共有。 2、房产证是是房产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合法证明。 3、没有合法的房产证,你丈夫不能转移房产。 4、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没有原房产证买受人不可能进行所有权登记,即使占有房屋,也是非法的。保管好房产证是你必须重视的。 5、买卖合同应在房产交易中心有备案,不必补办。
如果男方愿意,是可以公证的,并且房屋的最终收益权在离婚后归属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买房改房时,一般都会参考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价格会比市场价要少很多,具有很强的福利色彩,而且一般都会登记在职工的名下。你所说的房屋就属于这样的情况,登记在你公公的名下。虽然当时是由你们出资购买的,但是如果认定为你们的共同财产的话,会损害你公公的财产权益,也与国家相关的房改政策规定不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这套房屋不能认定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不能对此进行分割,你也不能主张该套房屋归你所有。至于你们当时购买房屋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你可以要求你公公偿还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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