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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权物,但在实现时应当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不能由抵押人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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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所以只要带上相关的材料,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并没有区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因此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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