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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
结合土地手续、双方主体身份、转让依据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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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须报材料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2、原土地出让合同3、上缴税务局的证明材料4、土地评估报告5、图件资料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二、受让方须报材料1、项目批复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3、上缴财局证明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1、土地转让申请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四、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1、转让人必须报告资料:1、原土地证明或土地证明资料2、原土地转让合同3、上缴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资料4、土地评价报告5、图资料6、土地转让专业审计报告7、营业税上缴证明资料。2、受让人必须报告资料:1、项目认可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料等3、上缴财务局权利税证明4、符合城市规划部门认可规划的照片资料。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1、土地转让申请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变更土地用途时,受让人重新评价,补充差额部分的转让金,补充权利税,办理相关手续。
给你如下解答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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