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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三)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生活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和用电用气等生活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开展针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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