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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话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
房地产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但只有五种情况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 (1)房屋房地产登记簿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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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你好象在出题考律师,从你对案情的叙述语句看,你是懂法律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法理上是对的,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了交易的安全,这一法理也必须发展和完善,否则市场的交易就不能顺利实现,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都已突破了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这一制度。我认为这不是突破,而是发展和完善。本案中,我认为第三人支付了对价又没有重大过错,你要求行使优先权并获得胜诉是很难的。
首先本案不属于表见代理,是有人冒名本人签名,不是代理。其次,不动产抵押权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要看本案证据,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没有重大过失,如有,那么就不是善意。这需要证据支持。你这个案子是不是已经一、二审并且再审审理过了?那么现在唯一的途径只有出生效判决的本院院长觉得案件判错了可以重启再审程序,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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