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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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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2)私营企业。在这里, 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 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
包括以下两种: 1.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从形式上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双方之间通过订立合同加以确认,是一种极为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在这种关系的背后,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劳资关系所真正反映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受雇人和雇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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