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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区别量刑规定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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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认定的立案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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