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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可以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由出租人提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但出租人需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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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可以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由出租人提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但出租人需要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再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完全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只需要付你实际上租住这段时间的租金。如果该半月租金是你实际租住所产生的房租,你是要给他的,但如果该半月租金是另外给他的(例如所谓扣押金等等带有合同违约惩罚性条款的)那是不行的,因为后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此规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以下几点规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以及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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