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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l.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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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 一方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当事人客观上存在转让财产、抽逃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商业信誉丧失等情况;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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