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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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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第四十九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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