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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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