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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意见有哪些

2022-08-01
行政复议审查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列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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