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意见包括些什么呢?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是: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人员应当填写收案登记表,注明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内容,并在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复议范围 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和矿业权决定不服的; 4、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的事项不依法办理的; 7、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并由其制定的规定不合法的。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布并施行。这是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提交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三)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期限;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弓1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应诉。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l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938人已浏览
494人已浏览
2,6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