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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
复议范围 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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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决定自9月9日起在“法治国土”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定期发布国土资源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情况,以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了解有关情况,接受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据了解,自去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增长。按照法治国土建设和“能力建设年”活动总体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国土资源部正探索逐步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打造“阳光复议”,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维护权益的能力。 记者从负责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处获悉,首次发布的部行政复议立案情况,主要包括今年7月1日~9月2日立案的情况。复议申请主要是申请人不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行为以及认为其行政不作为等,内容涵盖信息公开、违法查处、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等。国土资源部将公布案由及立案时间,以方便申请人查询及了解情况。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76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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