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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2022-06-17
复议范围 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和矿业权决定不服的; 4、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的事项不依法办理的; 7、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并由其制定的规定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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