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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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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是: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人员应当填写收案登记表,注明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内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对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复议机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转送本机关的复议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76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国土资源部国土行政复议规定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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