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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劳动者工伤相关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待遇 (一)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已按项目参保,但在保险有效期之外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三)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四)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农民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项目结算时预留部分资金,用于保证工伤农民工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工伤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与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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