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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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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社会公信力,适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整合的需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相关规定的要求,我部组织设计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徽(以下简称庭徽)和仲裁员胸徽(以下简称胸徽)。现就启用庭徽和胸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庭徽、胸徽图案的含义 庭徽、胸徽图案含义:中央是天平及三个同心圆环,上方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字样,左、右两边是橄榄枝,下方是齿轮。天平体现仲裁的公平、公正。三个同心圆环表示三方机制共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齿轮的咬合性和关联性体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密切的劳动人事关系;橄榄枝体现仲裁以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为宗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字样意在明确仲裁的专业特点;用中国传统的红黄色体现仲裁的庄重与威严。 庭徽、胸徽图案(见附件1)。 二、使用范围 庭徽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活动的标识,悬挂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内正面墙壁的正中处。胸徽用于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佩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将庭徽图案印制在仲裁文书及相关资料上。 三、有关要求 (一)庭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作发放,要符合制作标准(见附件2),制作图纸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调解仲裁管理处的工作邮箱下载。胸徽由部里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所辖区域内的专、兼职仲裁员数量申领。 (二)庭徽通用尺寸为高65cm、宽50cm,可根据仲裁庭的大小按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庭徽、胸徽及图案在使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盗用或滥用庭徽、胸徽及图案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庭徽、胸徽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联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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