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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中所特有的原则,具体可归纳如下: (...
1、民主说服原则调解劳动争议时,主要依照法律法规,运用民主讨论和说服教育的方法,摆脱事实,讲道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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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自愿原则;民主说服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其他。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协议达成的,应当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人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双方履行。
劳动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 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 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应用本法: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除名、退休和退休、退休争议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和劳动保护争议的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争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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