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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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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一)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关于非法买卖土地的这种犯罪案例,近些年来越来越严重的情况就是有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涉案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和某些非法商家相互勾结,利用国有土地资源大肆的为自己牟取暴利。可是,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人范围和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之间没有什么联系,非法买卖国有土地资源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有辩护权的。
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综上所述,我国耕地资源是很宝贵的,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相关部门要进行处罚,构成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手段包括罚款或者拘留,如果构成侵占耕地罪,则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这种犯罪最高可以判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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