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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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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相关的补偿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职工的工作内容或岗位及工资报酬等应该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约定就有效,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再作额外的调整,所以也不会对身兼两职或多职的职工特别规定进行补偿。作为职工,如果认为身兼两职或多职工作量较大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单位提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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