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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有担保期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
法院可以强制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一般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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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推断,“以房抵债”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四)担保范围。
一拍后可以以物抵债,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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