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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对方接受就有效,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
以物抵债,对方接受就有效,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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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偿债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产权分离出售、主体问题、侵犯优先购买权、非法转让的情况,就有效。
“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推断,“以房抵债”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
是的,物质债务,简单地说,就是原来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钱,但期限届满后不能偿还,他们同意用一件东西来偿还债务,或者在贷款时同意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将用一个特定的东西来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出售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支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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