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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是民间借贷合同中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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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是民间借贷合同中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等情况,并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和法庭询问。 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较为亲密的案件,按照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出借人一般具有支付能力,出借人提供借条并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还款。其次,对于借贷数额较大,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借条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索,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综合判断是否真实发生借贷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陈述借款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借条自借款之日起,明确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两年之内都有效,过了两年如果未还款也未从新立借据,该借据已失去起诉效率,如果借条只注明借款金额,并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该借据原件视为长期有效,如果债务人没有相应对等借款金额的还款转账记录,债务人永远要清偿还款的义务。
债权人只凭借条起诉,被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反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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