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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2-03-05
2012年4月28日之前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依据该法规解除未婚生育、违规生二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将此列为严重违纪行为,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当时在一些地方还是得到有关部门支持的。而有些地方性法规也是直接规定违规生育的女职工可以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2012年4月28日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了一个很显著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而且在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今年最高院亦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违规二胎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再按严重违纪解除违法生育职工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解除违法生二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谨慎。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不发工资或发病假工资等方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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