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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1)实际工作年限小于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小于五年的,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五年以上的,给予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五年的,给予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给予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给予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给予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内按十二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内按十五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内按十八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内按二十四个月内的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内的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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