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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请假的规定

2021-12-22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1)实际工作年限小于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小于五年的,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五年以上的,给予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五年的,给予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给予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给予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给予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内按十二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内按十五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内按十八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内按二十四个月内的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内的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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