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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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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是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有独生子女证,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 3、如果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男方可申请护理假为15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了60天的产假,配偶享受了15天的护理假期。假期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剖腹产),另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没多一个增加十五天。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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