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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劳动关系是指劳务一方为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用户)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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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一种准劳动关系。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因此,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三大条件”才能成立——《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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