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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住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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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原来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如果当年是按照“按户承包”、“30年不变”的方式分地,而且当时你母亲户口还在亲生父亲户口薄上并分有土地的,即使是外嫁到其他村子将户口迁移走了、或将户口迁入不设区的县、市级以下小城镇成为非农户口的,原有的承包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旧有效。全家整户迁移走、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有困难的,可以与发包方村委协商一致,通过转包、请人代耕、提前终止合同等方式妥善处理。 2、征地补偿费是按承包户被征地面积、按村里乡里规定、按户口薄现有在籍人口分的。建议家庭内部友好协商。如果母亲在继父那里没有分得土地,生活又比较艰苦,与亲生父亲说明情况,让父亲在经济上帮助一点,可能问题不大。当然女婿也要表现好,否则因为女婿不讨老丈人欢喜,说再多好话也可能无效。
一、如果嫁出去的女儿在婆家方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应参与村里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二、如果在婆家方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则不能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三、如果户口迁出了,而村里制定的的分配方案按户籍人口分配,则失去了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户口迁出的已婚妇女,已经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的,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没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的,不能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2、户口迁出的已婚妇女,如果婚后一直住在丈夫家,实际上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娘家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则应视为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而不是原集体组织的成员。但仍享有原宅基地上房屋或地上附属物所有权或继承权的,根据当地拆迁安置补偿决定,完全有可能获得房屋或地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当然,它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也不能获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但已婚女性虽然可能通过自建、翻建或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或共有权,但能否根据地上物的所有权排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使用权,然后主张参与拆迁补偿的分配,取决于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当地拆迁政策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来确定补偿标准,则无法获得补偿;当地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权分别补偿的,可以根据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当地拆迁政策规定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面积确定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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