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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住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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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原来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如果当年是按照“按户承包”、“30年不变”的方式分地,而且当时你母亲户口还在亲生父亲户口薄上并分有土地的,即使是外嫁到其他村子将户口迁移走了、或将户口迁入不设区的县、市级以下小城镇成为非农户口的,原有的承包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旧有效。全家整户迁移走、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有困难的,可以与发包方村委协商一致,通过转包、请人代耕、提前终止合同等方式妥善处理。 2、征地补偿费是按承包户被征地面积、按村里乡里规定、按户口薄现有在籍人口分的。建议家庭内部友好协商。如果母亲在继父那里没有分得土地,生活又比较艰苦,与亲生父亲说明情况,让父亲在经济上帮助一点,可能问题不大。当然女婿也要表现好,否则因为女婿不讨老丈人欢喜,说再多好话也可能无效。
这个属于村规民约的范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一,如果村里约定过外嫁女不管户口在不在本村,都不享受村民的待遇,户口只是挂靠的关系,那外嫁女即使户口不迁出,也不能享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二,如果村里没有约定,要看你出嫁后,村里有没有进行土地重新承包。(1)如果你出嫁后,户口未迁走,土地也没有重新发包,那么可以享受补偿款。(2)如果已经重新发包过了,已经没有你的土地名额,那就不能享受了。三,外嫁女能不能享受娘家村正常村民的待遇,历来都是有争议的话题,这个只能靠双方去协商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没有取得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征地补偿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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