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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迁出后一般是不能分征地款的,因为外嫁女户口迁出后已经脱离了该地的户籍,不再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不享有分配...
征地补偿是跟着户口走的。也就是说一个地方拆迁补偿安置,都是依据户口进行的。比如嫁了女儿,女儿在男方生活,但户口没有迁入男方家里,如果男方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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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妇女外嫁,户口没有转移,其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对于出嫁后户口未迁往婆家,或者经申请在娘家继续落户的,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其在娘家的地权不能被剥夺,应当确定其是土地补偿款分配主体,与村民等额分配。
,如果户口没迁走,那就是有户头的就应该分到赔上款,但是就看当地的村委给不给村委会从第三人处所得土地补偿款为征地人对其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该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备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平等享有分配权,出嫁多年的女儿的户口还未迁出,其出嫁后依然是该村成员,因此,出嫁女儿有权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是按照户口来分土地赔偿款的话应该能分到。
外嫁女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住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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