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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有错误的...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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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所以,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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