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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债权文书如何执行

2022-04-12 99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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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支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债权人根据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活动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明,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直接向主管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这种公证一旦成立,债务人将丧失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债务人逾期,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明。只有公证处拒绝出具执行书或者法院裁定不执行执行书的,协议当事人才能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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