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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单独变更职工岗位,需要与职工意见达成一致,否则只能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补偿金。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到岗,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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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作的代通知金,并且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你们公司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对于是否胜任工作,企业说了算,调岗必然调薪,而调岗是劳动合同里面必然明确了你必须服从的; 拒不调岗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加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此种情形可以获补偿,所以最终结果是无法获赔; 不足6个月的计算半个月,你说的就是按1.5月工资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用人单位二选一。
协议不违法,关键要看你们协议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们公司内部有个考核及淘汰的机制是允许的,如果你不能完成考核,属于不能胜任该项工作地范畴,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岗位,但并不能直接就把你开除了。如果你们协议内容约定,淘汰就开除的话,那这个条款就违反法律规定了。 还有就是考核机制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个确实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制定苛刻制度条件,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我们认为也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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