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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人代为参加劳动仲裁。委托他人的,需要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劳动仲裁裁定书如何推翻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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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规定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目前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受理以下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手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决人员、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也是准司法部门,不可能会故意偏向,所以仲裁裁决的结果也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事实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的,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审,除非是当时的证据不全,单位后又补正且完全可以推翻之前的裁决结果,那么会推翻的,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基本上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结果一样,法院会推翻仲裁裁决吗只是在具体数字上有区别,因为仲裁的时效和法院的时效有一年之差,有些请求事项在仲裁保护一年,到法院保护二年。
口头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条款的,但是可能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第二、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第三、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二是要有仲裁事项。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口头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条款的,但是可能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明确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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